《通知》提出,我省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分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两大类别。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需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省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具体包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等15种对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涉及3种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为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方便创业者申请,《通知》支持鼓励各地创业孵化基地、社区(乡村)、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高校毕业生服务机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开展相关服务,收集汇总所辖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推荐。同时,鼓励各地借鉴福州市“创业银行”模式,对接联系合作经办银行,支持经办银行设立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探索实行“多审合一”,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提供“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