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私募状告东海证券索赔违约债难在责任认定

百亿私募状告东海证券索赔违约债难在“责任认定”

近日,百亿私募千为投资的一纸诉状,将新三板券商东海证券告上法庭,要求东海证券对千为投资踩雷的债券“16洪业02”进行全额赔付,合计费用6595万元。

此前,在今年4月9日,博道基金也因同一只债券,将东海证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这一违约债本息合计5528万元。

“16洪业02”的发行方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早前,公司已与其他28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由于千为投资和博道基金所持的债券未能全额兑付,因此先后将东海证券诉诸法庭,并要求作为“16洪业02”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东海证券,进行担责兑付。

这是行业中少有的债主起诉三方中介机构的案例。

一般在行业中,买方机构踩雷,都会对借款方进行起诉以尽可能追回损失,起诉中介机构要求赔付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这次,两家私募基金先后起诉中介投行,要求担责赔付。

有债券投资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券商投行作为中介机构不尽责,有些投行可能为了发债故意隐瞒一些东西。

债券违约,近几年主承券商时被债主起诉

起诉三方机构这样的案例从前在行业中并不多见,但这几年偶有案例。

2016年9月,华创证券因私募债违约,被国联安基金起诉,成为业内首家因债券违约而被基金公司告上法庭的券商。

彼时,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发行的“13圣达威”出现违约,担保机构中海信达实际上又不愿代偿。作为债主的华夏基金和国联安基金只好先后起诉这只债券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要求华创证券就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正值华创证券欲借壳宝硕股份上市之际。按照以往惯例,标的资产若涉及重大诉讼,重组委将中止审核。有业内人士猜测,那次基金公司通过法院立案诉讼,是希望通过此敏感时机向华创证券施压,从而得到偿付。

不过,这一2016年开始的案件,至今还没有结果。

另一类似的案件是富贵鸟债券违约案件。

今年4月,国元证券以爱建证券为四个被告人之一,要求四被告向原告管理的“国元浦江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管计划”连带赔偿因购买“16富贵01”债券导致的损失人民币7681万元、律师费1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16富贵01”是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发行的一期公司债,发行总额13亿元。爱建证券担任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2018年5月,富贵鸟宣布无法偿付“16富贵01”加速清偿应付的本金及利息,该期债券实质性违约。东吴证券曾代表资管计划,将富贵鸟和爱建证券作为应诉方提请了仲裁,要求爱建证券承担连带清偿5000万元债券本金及利息。

同时,作为中介审计机构的毕马威,也因为富贵鸟的违约,在2018年遭到监管处罚,开“四大”受处罚先河。今年,又传出合晟资产拟联合包括金元顺安基金、长安基金、中信建投基金等基金管理人,共同起诉毕马威华振的消息。

有业内人士透露该案的进展称,富贵鸟的案件目前还未结案,但监管已经介入。

索赔中介的难题:责任认定

在富贵鸟案件中,监管介入会不会让爱建证券承担起清偿责任,目前尚不可知。毕竟,国联安基金起诉华创证券,4年仍未结案。

而毕马威受到了监管处罚,但最终债权人是否能够成功对毕马威进行索赔,还要看案件后续进展。

即使是2019年年底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的五洋债违约风波,监管也是对德邦证券进行了处罚,但未对其是否需要对债券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说明。

有业内人士抱怨:“对于债权人来说,追回钱才是实实在在的,罚券商对解决债务本身作用不大。”

就上述案件,正策律师事务所陆哲波律师表示,办理证券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一般债权人要索赔蛮难的,因为一般债务违约不会涉及投行审计。但证监会行政处罚过的,能够初步认定其部分责任。不过,最后是否能够追偿,还是要看法院怎么判,法院也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过程。” 陆哲波律师称。

有华南地区投行人士称,有关债权的违约纠纷,行业中并没有对三方机构进行追责的惯例。“一般情况下,总能有方式还上,融资方实在没钱了,债权人才会对担保方、中介机构进行追偿,但暂时没有听过哪家券商代还违约债的。”

“在项目财务造假或者欺诈发行等案例中,对投行审计等机构追责最困难的点在于,中介机构在整个造假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过去公司造假的案例,万福生科、康得新、乐视、康美等,每个案例中投行等中介扮演的角色不一样、后续的担责比例不一样,难以量化责任,后续的投行面对的处罚结果也就不一样。”前述投行人士称。

8月18日,就在创业板注册制推行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创业板司法保障若干意见,其中就包括了“要准确把握保荐人对发行人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的注意义务标准,在证券服务机构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的基础上,保荐人仍应对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风险进行客观中立的实质验证,否则不能满足免责的举证标准。”

“最高法虽然表明了态度,但没有量化条款,以后就又要面对‘责任认定’的问题,也就有了很多解释和缓和空间。”上述投行人士称。

“市场现在担忧的是,注册制的大门敞开,难免会有一些坏人趁机浑水摸鱼,虽然慢慢会建立起集体诉讼等制度保障,但真等到造假案暴露出来,造假者往往很难承担起赔偿责任,这时如果中介机构存在不尽职尽责,是不是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确值得探讨。”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天昊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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