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下发首份系统性AMC监管文件

银监会下发首份系统性AMC监管文件

银监会下发首份系统性AMC监管文件 更新时间:2011-3-27 9:53:52   银监会下发首份系统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文件  昨日,中国银监会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业内人士称,这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确定商业化转型方向后,监管部门为其量身定制的首个系统性监管文件。  2000年,在华融、信达、长城、东方这四家专司对口收购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AMC成立之初,国务院曾下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存续期定为10年,该条例是当时这4家AMC的监管文件。  本次《指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且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也就是说,目前符合这一条件的只有信达AMC。但其他三家股改尚未正式获批的资产公司参照执行。  《指引》共分六章一百多条,其中核心在于加强并表监管。  按规定,纳入并表范围的包括资产公司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机构,即控制权是并表关键。根据《指引》,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机构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不过,资产公司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列入并表范围,但前提条件是,资产公司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银监会备案。  银监会还要求,类似于对商业银行的管理,资产公司经营业务须持续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并明确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构成、比重。同时在计算集团资本充足情况时,要考虑到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及互持次级债的情况,通过并表轧差、资本扣减和风险加权等进行处理。  具体为集团的最低资本要求为集团公司与资产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各子公司最低资本要求之和,减去依法规定的扣除额。  同时,考虑到AMC确定商业化转型方向后,未来相当一段时间,不良资产处置经营仍是其主业,《指引》规定:资产公司不良资产运营的最低资本要求为以不良资产收购成本为基础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的8%。  类似于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银监会要求资产公司应当逐步建立超额资金池,以应对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和缓冲经济波动影响。  录入编辑:任凭 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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