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严防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形式腾挪信贷额度
银监会严防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形式腾挪信贷额度 更新时间:2011-1-3 11:04:20 2010年12月21日,中国银监会以急件的形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在《通知》中,银监会明确提出,银行在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时,要遵循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三原则,并解释上述三原则“就是要求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在首次提出洁净转让原则的同时,重申了整体性原则。 “2011年新增信贷额度肯定会有一定的回落。”业内人士分析,在当前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收缩信号非常明确的前提下,银监会此举意在配合宏观调控,严控银行以信贷资产转让的形式,腾挪信贷额度,并突破全年的信贷总体目标。 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叶永刚教授分析, 禁止银行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回购条款及禁止整体性拆分,实际上是通过控制货币投放量及削弱货币流动性的方式,来实现抑制通胀预期的目的,而这样一来,监管层将与银行利益之间产生矛盾。他预测,在政策趋紧的2011年,银行与监管层在信贷资产转让上,可能面临一场博弈。 信贷资产转让活跃 武汉一家银行相关人士介绍,以往,进入年底后,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就会随之活跃,因为各家银行的额度已基本用完,急需通过转让获得新的额度。而2010年又恰遇宏观政策从积极转向稳健,一些前期放款太猛的银行额度已非常紧张,“前几个季度大家都舍不得把资产转出去。”他说。 据北京安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陈业介绍,国内的信贷资产转让最早出现在1998年, 2005年监管部门正式发文推出试点,信贷资产转让从此走向前台。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后,这一工作被迫停止下来。“不过,私下的交易还是一直在进行,而且还比较活跃。”陈业介绍。 2010年9月25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2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签署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至10月26日,已经有34家银行签署了该协议。《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的签订,意味着国内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正式进入阳光化的阶段。 实际上,在上海银行间贷款交易市场启动之前,北京金融交易所、天津资产交易所已经抢先成立,并且达成了数笔交易,深圳的贷款交易平台也已于数年前成立,由此可见银行间信贷资产转让的活跃。“不过这都是区域性的,也缺乏监管、运行细则,更多的还是场外交易,所以很多数据并不透明。”陈业介绍。 资料显示,早在2010年9月初,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便成功完成信贷资产首次二级市场交易。9月20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宣布,该所已厘定清晰的信贷资产交易规则。同时在北金所面市的,还有金额达98.8亿元的10个信贷资产。在上海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签署暨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启动仪式上,有5家商业银行通过交易转让系统达成贷款转让交易,金额约9000万元。 武汉大学叶永刚教授介绍,信贷资产转让类似于同业拆借,其实质就是金融机构的再融资行为,一般都是大银行向中小银行以及信托、财务公司转让,属于近年从国外引进的金融创新产品,不过目前银监会只允许银行之间相互转让。当转让方需要收回资金或进行收益更高的贷款,却又存在资本约束或信贷额度限制时,一般会选择将贷款转让出去,从而使其贷款额度变得更为宽松,而中小银行可以通过转入资产,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信贷资产转让颇受欢迎。 银监会立规堵截 信贷资产转让虽然对贷款转让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事,但于监管部门而言,却一直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 陈业介绍,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贷款转让都是私下进行的场外交易。据了解,此前,贷款转让时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买断式,一种是回购式,还有一种是“双买断式”。而其中双买断式,又被当做逃避监管的常用手段。 中国银行业交易商协会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介绍,所谓双买断式,就是在转让时,转让银行与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协议时,还另行签订回购协议,即在贷款“转让”到期后,又从受让方手中买回该笔贷款。这样一来,转让方因为该笔资产已经转让,因而就可以将其从资产表中转出,而受让方因为自己并非真正持有该笔资产,也就不将其列入资产表中。因此,贷款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就变成了银行腾挪信贷额度、逃避监管、非法套利的手段,增加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银监会在2009年也曾出台过类似的文件,但收效并不理想。 不过,上述情形已经遭到了银监会的封杀。陈业分析,银监会在《通知》中明确提出的洁净转让和真实转让原则,严禁签订任何隐含的回购性协议,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来。贷款转让后,转出方应当在其资产负债表内终止确认该项信贷资产,转入方则需在表内确认该项信贷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并且与借款方重新签订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转让后,转出方和转入方的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大额集中度、存贷比、风险资产等监管指标的计算应当作出相应调整。“这些规定断了通过所谓贷款转让逃避监管的后路。”他说。 不过,据叶永刚分析,《通知》规定不允许签订回购性协议,还有更深层次的用意。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11月末,全年新增信贷额度已经超过全年总目标的7.5万亿。“估计全年总体额度可能在8亿左右。”与此同时,央行近期多次加息,以及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后,释放出的2011年货币政策收缩的信号表明,2011年新增信贷额度可能会低于2010年。在此背景下,银监会的上述规定,有配合宏观调控的意味。 “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整体性转让就是意味着不能拆分转让,而拆分之后,比整体转让好卖多了。这就增加了货币的流动性,整体性转让,如果是金额较大,接盘者如果是中小银行,一口吃掉是有困难的,这样一来,监管部门配合宏观调控的目的也就实现了。”叶永刚说。 而陈业分析,在2011年货币政策从紧已无悬疑的情况下,贷款转让时的回购性协议,可能成为银行腾挪额度并突破全年信贷额度目标的手段之一,而这正是监管部门所担心的。 银监会有令:银行董事将面临“考试” 不达标就下岗 商业银行董事未来将面临“考试”,未达标者将面临下岗。 2010年12月10日,银监会以主席令的形式下发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在实施商业银行董事准入制度之后,银监会首次推出考核商业银行董事在任职期间的称职标准。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副主任陈刚明指出,随着商业银行的改革,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架构已经“形似”,监管重点已转移到公司治理的“神似”建设中。若银行董事在履职评价中不能够达到基本称职,则应该及时更换。 “履职评价的结果只分为三种: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而推出履职评价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使董事更加及时有效地对商业银行的发展起到专业性的、积极性的作用。”陈刚明认为。 陈刚明也透露,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银监会将会推出统一的规范的公司治理的监管法规,监管对象不只是商业银行,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 银监会首推董事履职评价 在目前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当中,董事又区分为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而三种不同的董事在公司治理当中又担当不同的角色。 比如,像非执行董事,应在加强股东与商业银行信息沟通、协调股东与银行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而独立董事则重在加强履职过程中的独立性,关注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 虽然不同的董事有不同的定位,但是有些董事拿着高薪一年就参加几次会议,甚至有些公司为董事开辟了专门的办公室,有些董事的不作为也引起了市场的议论。 陈刚明解释道,针对目前部分商业银行董事在某些重大问题的决策中不积极作为,以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名义搭便车等问题,在推出的履职评价中也都给出了相应的限制。 在评价标准中,规定了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商业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并且董事必须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从上市商业银行发布的对外公告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时常有不同的董事由于不同的原因,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此种情况时常会有发生。 东海证券银行分析师李文分析,这些规定能够更好地使董事介入到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当中来,而不应该成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摆设。 除了对董事有工作时间上的要求之外,履职评价还对定位不同的董事设定了不同场景的评级体系。并且要求董事除了持续了解商业银行的运营情况,还要定期地阅读各类经营报告、风险报告等。还列出了董事应该持续重点关注的七大事项,包括了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资本补充、重大的对外投资等。 陈刚明则指出,银监会下发文件之后,各个商业银行必须及时地制定出各行的细则来。商业银行实施履职评价体系之后,2011年必定会产生不称职的董事,但是就商业银行来说,不称职的董事肯定是少数。 对于评价体系中的规定,李文认为,根据不同的董事设定了差异化的评价标准,这样更加有利于不同董事从专业知识、小股东利益等不同方面做出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的建议来。 董事兼任不能存在利益冲突 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中国公司的数量飞速发展,在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已经超过2000家,公司治理也被管理者放到了首要位置,很多知名人物也成为了多家公司的董事。 在银监会下发的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标准中,对于兼任多家公司的董事提出了要求,即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对于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进一步的理解,银监会商业银行监管二部副主任陈刚明指出,比如处于同梯队的商业银行,存在着业务竞争关系,则就是属于利益冲突。 从目前的董事结构可以看出,一个人在两家或者多家担任董事的行为非常普遍,如果一个人担任处于不同区域的银行金融机构,随着商业银行的扩张,未来势必会形成行业竞争的关系,到时,是否符合董事履职的评价体系就不能早下结论。 在董事履职评价体系中,除了要求不存在利益冲突之外,银监会要求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如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系时,则应该履行回避义务。 据不完全统计,在上市的16家商业银行中,有执行董事139人、独立董事84人、非执行董事38人,平均一家商业银行聘任了16位董事。从董事人员的结构可以看出,有些董事来自于高校或者研究院,有些董事则是现任或出任过官员,有些董事则是来自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的人员,商业银行董事人员的复杂性,势必会造成董事关联关系的不明朗化。相关文章:监管红线下资金大战:银行资金紧张程度大于往年我国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欧洲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提高特定活动资本标准银监会有令:银行董事不达标就下岗监管层设卡信贷资产转让2010未完事:为拼渠道银保佣金高达9%年关将至银行收紧“钱袋子”银行业:信贷紧缩息差回升与银行业绩银行业:信贷紧缩息差回升与银行业绩加息放大房地产调控影响银行适时调整信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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