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文指引商业银行高管高薪
银监会发文指引商业银行高管高薪 更新时间:2010-3-12 2:51:43 近期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银行业高管高薪终于落地。银监会《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于昨日正式发布。与此前的市场传言相较,指引提出了延期支付薪酬、可追回薪酬等“新概念”。
延期支付比例高
与市场的猜测略有不同,银监会此次并未限制薪酬上限,而是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约束、监管指标挂钩,一旦银行未能达到一项或多项监管指标,其全行人均薪酬亦将有不同程度下浮。
根据薪酬指引,高管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管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国际金融危机表明,许多国家金融业的薪酬制度安排不合理,导致金融机构的过度冒险和逐利行为,加强对金融机构薪酬的监管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
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执行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计划。《指引》要求,中长期激励计划必须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其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两会期间,社会财富分配过于两级化和社会公平的问题已多次见诸于报端。而作为“高报酬”代表的银行业已经被全社会多番诟病。有学者认为,银行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十几倍甚至是百倍于同行业者,的确让人“心堵”。
由于目前只有宁波银行和兴业银行两家上市银行公布了2009年年报,可查数据显示,这两家银行由于经营业绩回升,高管薪酬相应出现小幅上升。2008年深发展董事长2285万元收入、民生银行董事长1136万元收入等多家银行高管收入都令民众咋舌。资深财经评论员马红漫指出:“这次政府的姿态非常积极进取,是对当前民众热议话题的积极回馈,从而避免造成群众的不良情绪。”
已发薪酬可追回
此次银监会颁布的薪酬指引也提出了“已发薪酬可追回”的概念。据《指引》,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和扣回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高管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这种追索和扣回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此外,对银行高管乃至全体工作人员来说还有降薪压力。《指引》要求,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在这些指标中,如果银行有一项未达到要求,则当年全行的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如果有两项指标未达到要求,则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并且高管的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如果有3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要求,不仅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和高管的绩效薪酬均下浮,并且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银行风险的暴露是有时滞的,而业务人员的薪酬获得却是当期的,没有把未来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考虑在内。这有可能造成个别员工拿了奖金就走人的状况。”银监会相关人士分析。
相关人士认为,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对高薪的打压,也是对银行界精英们的一次“道德”防范,杜绝出现类似华尔街一般将储户的资金不计成本地玩弄高风险金融游戏的现象。规定还补充到:一旦银行发生巨额损失,各银行有权收回已支付的奖金,并停止发放未来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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