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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亿币圈大案!200万人血亏背后,虚拟币是如何收割“韭菜”的?
虚拟货币在一系列监管动作之后,价格出现了高台跳水。这两天我们看到的都是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爆仓的消息。动辄几十万人,几百亿的资金灰飞烟灭,悲惨可想而知。
其实这些炒作虚拟货币爆仓亏损的人,也并不值得同情。贪婪让他们丧失了最后的底线,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最后被残忍的收割了,只能说两个字儿:活该。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商品,有人买有人卖,这个本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这个游戏只能是一部分人能玩,比如马斯克。说白了就必须是有钱人,亏了也无所谓,就玩个心跳。
但是对于大多数的普通人来说,玩虚拟货币就风险太大了。股市至少还有几只股票,背后还有上市公司。而虚拟货币则纯粹是庞氏骗局,背后什么也没有,只不过打着区块链技术的幌子,引诱人们上钩。
虚拟货币收割韭菜太容易了,就是背后看不见的那几个人说了算,想涨多高想跌多低完全随心所欲。而那是幻想一夜暴富的人们,则像傻子一样被玩的团团转。
既然风险这么大,为什么那么多人趋之若鹜?说白了就是诱惑力太大了,看到别人一夜暴富了,自己那颗不安分的心就开始蠢蠢欲动了,结局自然很惨。
如果还有哪些人想去操作比特币的话,还是奉劝你们,不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话,还是歇着吧。这个钱你挣不了。
为什么虚拟货币不能作为法定货币?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加密货币不能当作法定货币,只是目前存在市面上的这些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不适合当作法定货币而已。
英国和中国的央行都在发行法定的加密数字货币,和人民币一样,具有无限的法偿能力。所以虚拟加密货币,如果由央行发行和控制,是完全可以做法定货币的。
但是,目前流行的比特币这种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确实是不适合作为法定货币的。因为:
1.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没有货币政策。
我们知道货币政策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还是很重要的。在经济过热的时候收缩银根,让经济软着陆;在经济萧条的时候放松银根,刺激经济发展,这些都是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节。而比特币没有货币政策,因为没有发行主体,并且新币出现主要是靠挖矿,而挖矿是分散化的又无法调控,所以也没有货币政策能够实施的空间,故而无法根据经济状况来灵活调整。
2.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数量有限。
比特币的数量是有限的,总共2100万枚。这个特点和黄金是一样的,总量有限,开采成本逐渐增加。但是经济是不断发展的,物产在不断丰富,这样每一枚比特币对应的商品会不断增加,这就意味着『钱更加的值钱』了。微观上看,钱更加值钱是好事,但是宏观来看,人们会更加不愿意花钱,经济流转会更慢,也就是会通货紧缩,从而导致经济萧条。
3.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没有信用背书。
法定货币是由央行背书的,有无限法偿能力。有一个信用主体,也就是发行货币的主权国家。但是比特币是利用区块链建立的信任,背后没有主体背书,和货币相比,比特币更像是黄金,也就是说,是一种资产,而不是货币或者证券。而没有信用主体,也就意味着没有信用衍生的能力,就像央行发行的货币可以由银行通过借贷创造出更多的广义货币一样,比特币不具备这种能力。而如果要让比特币具有这种能力,就需要一个信用主体,那么又回到了中心化的路子上来了。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现在个人可以发行虚拟货币吗?
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
第一类是大家熟悉的游戏币。在单机游戏时代,主角靠打倒敌人、进赌馆赢钱等方式积累货币,用这些购买草药和装备,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戏机里使用。
第二类是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货币。
第三类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BTC)、莱特货币(LTC)等。
如果楼主开网吧是可以已局域网或者购买服务器,推出局域或者联网游戏内的虚拟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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