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嘉资产遭责令改正存未对基金进行备案等5项违规

财富嘉资产遭责令改正存未对基金进行备案等5项违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了对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管理的“新余市国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其中一名机构投资者为非合格投资者。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公司向部分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公司管理的“共青城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后未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在部分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且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公司作为“财富嘉凯益9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赎回的情况下,仍为部分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0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廖伟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基金、股权投资、财富管理、项目投资等。大股东为中山市凯恩斯裕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项: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珠海财富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管理的“新余市国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其中一名机构投资者为非合格投资者。上述行为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向部分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管理的“共青城凯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私募基金,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后未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同时,在部分私募基金的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且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完整。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在公司作为“财富嘉凯益9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赎回的情况下,仍为部分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上述行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相关责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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