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加大水利建设和粮食生产信贷投入
银监会:加大水利建设和粮食生产信贷投入 更新时间:2011-2-19 10:12:21 日前,中国银监会专门印发《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抗旱减灾专题会议和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支持水利建设和粮食生产为重点,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
《通知》提出,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把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义务,在注重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确保今年涉农信贷投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涉农信贷支持力度不减弱,扎实、深入、有效地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和监管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功能和市场定位,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注重发挥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优势,继续加大在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小型水库建设等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充分运用资金规模优势,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水利项目和大型水利枢纽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对城市防洪排涝、居民和工业原水供应、污水处理回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项目的金融服务,加强对大江大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国家水土保持、水土流失防治重点工程、生态脆弱地区水生态修复、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的融资支持。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服务特长,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水利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水电建设、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县域机构要进一步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业大县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支持,因地制宜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通知》要求,要加大抗旱救灾和春耕备耕资金投入,切实做好促进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密切关注旱情发展,在注重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主动、及时、有效投放抗旱减灾资金,支持因灾减产的企业和农户抗旱减灾、恢复生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农业部门的沟通协调,准确掌握当地春耕备耕的总体安排和实际进度。要认真开展春耕备耕信贷资金需求调查,及时调整和合理制定支持春耕备耕生产信贷资金的投放计划。要多方式、多渠道筹措涉农金融服务资金,资金不足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对农民购买良种、农药、化肥、农机具和农用燃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有效信贷需求要及时予以满足;对农资企业和种子公司等的流动性贷款要予以优先支持;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合理掌控春耕备耕资金投放节奏,必要时可以根据时令集中投放,避免耽误农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立足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充分认识全面强化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做好涉及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领域的贷款投放。着力满足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有效信贷需求。对供给缺口较大的粮食和农产品要通过信贷支持,提高这些品种的生产、加工能力,加大市场供应量。要根据粮食和农产品生产、产销区运输时间、产品销售周期等和从事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科学掌控涉农信贷投放节奏,确定信贷投放的时机和额度,保证资金准确、及时到位。
《通知》强调,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努力提升贫弱地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和水利改革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要通过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和措施,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改进服务;建立科学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推动和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完善支农服务网点功能,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监管,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加强贷款投向监管,认真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贷款新规,从源头上控制涉农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抑制用于农产品炒作、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信贷资金需求,保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