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国开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监管措施
经查,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票质押业务时,未对单一融资客户做出审慎判断,未严格落实业务风险管控要求,存在业务决策流于形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国开证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国开证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