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早上刚一上班,蓝田法院民二庭办公室走进了两位当事人,手持锦旗连声向法官张青道谢。正当大家还在纳闷时,当事人道出了详情。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周某与第三人宗某约定,由周某为宗某定做木质阳光房及铝包木门窗,而后周某经过宗某许可,找到位于蓝田县西北家具工业园的被告某门窗公司进行加工,因某门窗公司未按照设计图纸及原定样本制作木质阳光房屋顶,同时屋顶也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故宗某未向周某支付工程尾款。三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故周某诉至本院,要求某门窗公司对阳光房屋顶进行重做。
张青法官受理该案后,与书记员于真前往房屋所在地勘验现场了解有关情况,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场履行全部约定赔偿款,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被告某门窗公司为感谢法官及书记员,特地送来了锦旗“亲民司法,秉公办案”。
该案是众多案件中普通的一件,但却是蓝田法院认真履行民商事审判职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蓝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一个缩影。作者:郭哲 运营总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