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昆明3月10日电 (程浩)日前,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西双版纳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正处级干部杨辉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杨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杨辉,男,1966年生,大学文化,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正处级干部。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杨辉涉嫌犯受贿罪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6月28,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杨辉先后利用其担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西双版纳磨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便利,在承揽商品房建设工程、土地整理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叶某、安某、刘某等6人给予的现金人民币、黄金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86866.57元、100000泰铢。
公诉机关认为,杨辉的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杨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期间,杨辉先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等情况属实。
其中,2014年10月,杨辉利用其担任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为勐腊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承揽检察院新办公楼附属工程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股东刘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0元。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依法履职,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依法从政,但杨辉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受贿数额巨大,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并对其部分索贿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杨辉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收缴赃款人民币140万元及金条一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剩余赃款人民币2186866.57元及100000泰铢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