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门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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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僧尼公民权利不断加强2、吊趟门好不好? 追求品味的都选择了它3、【以案释法】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包及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西藏僧尼公民权利不断加强

中新社拉萨12月28日电 (孙翔)“这身衣服就是最好的证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扎塘寺寺庙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索朗旺久指着绛红色的僧袍说,“这就是公民权利,‘尊重与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资料图:西藏拉萨布达拉宫。何蓬磊 摄

近日,西藏官方表彰2017年度和谐模范寺庙、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索朗旺久与其他6880名僧尼获得“2017年度西藏自治区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称号。

“僧尼是宗教教职人员,但首先是中国公民。”索朗旺久觉得近年来僧人的公民意识不断加强,“积极履行公民义务,乐享公民权利。”

他说,扎塘寺2006年起开始引导周边村民整治环境,承担桑达村垃圾运输车油费。这与西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新农村建设“同心同行”。

“作为边境一线的公民,希望做神圣国土的守护者。”阿里地区托林寺僧人扎西群培说,该寺地处边境,西临印度。

“爱国守法与遵规守戒相行不悖。”昌都市类乌齐寺寺庙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帕确·格松尼玛2007年被选为西藏自治区人大代表。据西藏官方统计,12名宗教界人士当选为自治区十届人大代表,115名宗教界人士当选为十届自治区政协委员。

西藏惠寺利僧政策范围不断扩大。索朗旺久说,扎塘寺新建僧舍采用双层窗,外层为木制藏式窗户、内层为铝合金窗。西藏将全区寺庙僧舍维修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现已维修改造近3万套(间)僧舍。

现在,西藏全区僧尼均享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完)

吊趟门好不好? 追求品味的都选择了它

门时时刻刻守卫着我们的家,是一个家的第一印象。家庭装修会用到木门、免漆门、隔断门这几种我们平常司空见惯的门类型,可是说到吊趟门,很多人都会表示没听过吧。那么吊趟门是什么?又有什么样特点?为大家来全面介绍一下!

PART1.什么是吊趟门?

吊趟门

吊趟门是一种采用上吊轮支撑滑动的门,它在开闭时是无噪音、无门槛,而且还具有美观大方、方便实用的特点。吊趟门实用于阳台、餐厅、卫生间、厨房等区域。

目前,市场上的吊趟门的材质分为钛镁铝合金和再生铝两种。品质高的吊趟门型材用铝、锶、铜、锰等合金制成,性能上有很大的优势,特别是坚韧程度,且它的厚度在1mm以上,而品质低得再生铝,性能上就打打降低了,主要体现在坚韧度上。

吊趟门的框架结构,主要的作用力在吊趟门的上轨,而上吊轮性能的优劣决定了吊趟门整体性能。吊趟门上轨由门洞两边的边框支撑于门洞上方,门扇由吊轮悬挂于上轨下,推动门扇,上轮则随着门扇的推动而滑动。

吊趟门的优点:

1、运用半透或不透的双层玻璃代替了传统冰冷的水泥墙,为简洁的家居增添了时尚的色彩。

2、其滑轮采用进口轴承,静音顺滑,手指轻触滑动无声,达到空间组合随心所欲的境界。

3、可自行拆除,清洗安装方便,可直接用水冲洗。

4、同时保温、隔热、阻挡噪音,防水,防腐,防变形。

吊趟门和地轨门有什么区别?

吊趟门和地轨门都是推拉门的一种,只是两者的轨道位置不同,吊趟门的轨道在上部,地轨门的轨道在地面上。

两者各有优点:地轨门安装简单,且易于维修;吊趟门美观,易于清理卫生。

至于使用寿命,则与门的质量特别是安装质量有很大关系,当然也与安装的位置有关。

吊趟门密封效果普通,而且受天气影响时间长了,会下沉,推拉不便,所以阳台等需要密封效果好的地方就不适合安装吊趟门会缩短其使用寿命。在阳台最好装下滑有底框而且最好是高轨的推拉门,材质首选是铝合金。

总体来说在室内需要太好密封性的地方适合安装吊趟门,美观大方,容易清理,同时滑动无声安静。

PART2.吊趟门十大品牌:

由于门是我们家居装修中比较重要的建材,所以在选购的时候各位业主会十分留神和小心,下面天津装修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吊趟门十大品牌有哪些吧!

吊趟门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一、顶固Topstrong

(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移门十大品牌,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二、索菲亚SOGAL

(始于2001年广州,移门十大品牌,华南地区最具影响力建材品牌之一,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三、科嘉豪门

(源自美国高端品牌,移门十大品牌,绿色建材产品,其产品业界具有较高信誉度和知名度,南京圣沁源贸易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四、拉迷Lami

(创于2003年,源自加拿大国际品牌,移门十大品牌,上海知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上海拉迷家具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五、普吉尼

(移门十大品牌,专注整体衣柜、移门,以秉承意大利简约时尚的设计风格而闻名,普吉尼家居(中国)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六、爱家伯爵

(国内最早从事移门、衣帽间统筹的整体家居知名厂家之一,移门十大品牌,浙江爱家伯爵家居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七、瑞丽宜家

(移门十大品牌,中国绿色环保产品,以独特的设计风格和品位享誉于国内外市场,瑞丽宜家家居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八、蓝凯Lanka

(移门十大品牌,中国著名移门生产企业,门窗业界先进制造技术代表者,蓝凯门窗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九、好莱客Holike

(广东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引领中国整体衣柜发展的领军品牌之一,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吊趟门十大品牌之十、班尔奇Pauchie

(外商独资企业,行业旗舰企业之一,国内著名的整体衣柜和家用移门系统制造商,班尔奇家具(上海)有限公司)

PART3.吊趟门多少钱一平方?

因为生产原料和工艺的不同,就会导致吊趟门成品的价格有所不同。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 根据材料的厚度来看, 0.8 的是 340 一个平方,1.2 的是 380 一个平 方。而除了厚度因素,还有其他多种因素决定着吊趟门的价格,比如安装,生产工艺,品牌 等等。所以说,吊趟门的价格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 具体的价钱,还要看特定的商品,下面是天津装修网为您整理的吊趟门参考价格,赶快来看一下吧!

吊趟门

吊趟门参考价格:

青海省海东市供应康盈客厅阳台门KY-5016吊趟门订制¥880.00

湘潭旋转折叠隔断门,滑轨吊趟门¥635.00

佛山安得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铝合金吊趟门 86推拉门 非洲酸枝木 水晶腰线玻璃 RG-S109¥5999.00

桂林简约时尚包厢吊趟门¥880.00

干湿分区浴室玻璃屏风铝合金双活动吊趟门¥230.00

广东佛山实木推拉门 佛山原木推拉吊趟门 ¥3200.00

湖南株洲酒店包间活动吊趟门折叠门 ¥800.00

佛山铝合金推拉门 吊趟门 双开门 佛山华源铝合金生态门¥580.00

拉萨移动隔断隔音隔墙折叠门吊趟门,西藏地面无轨的活动隔断屏风¥480.00

广东铝合金门窗/红海豚吊趟门/推拉门 ¥780.00

铝合金门批发 欧式推拉门 现代吊趟门加工定制 ¥1000.00

PART4.吊趟门安装注意事项:

吊趟门常用于厨房、书房、餐房、卫生间等场所,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就让天津装修网小编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吊趟门安装注意事项,赶快来看一下吧!

吊趟门

1、悬挂式推拉门由于先装轨道盒再贴砖,外露式轨道盒与砖交接处不好处理,给施工带来一定的难度。由于轨道承受了一定的压力,砖也受力,时间一久,容易导致轨道旁的砖开裂。另外,如果在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轨道盒处容易藏污纳垢,油烟积灰等落在上面,给打扫卫生带来麻烦。

2、推拉门上部的轨道盒尺寸要保证在高12厘米,宽9厘米。像窗帘盒一样,轨道盒内安装轨道,可以将推拉门悬挂在轨道上。如今大多数门或门洞的高度是1.95至2.15米。经验表明,当门的高度低于1.95米时,不管人的身高是多少,都会感觉很压抑,不舒服。因此,在做推拉门时,高度最少要在195 12=207厘米以上,有足够空间做轨道盒才可以考虑做推拉门。否则只能是外部悬挂,即轨道盒露在外面,肯定不美观,而且时间一久,门与墙面的缝隙会变大。

3、推拉门的宽度有讲究。正常门的黄金尺寸在80厘米×200厘米左右,在这种结构下,门是相对稳定的。如果有高于200厘米的高度,甚至更高的情况下做推拉门,最好在面积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将门的宽度缩窄或多做几扇推拉门,保持门的稳定和使用安全性。

4、慎用由落地到顶的推拉门(明吊轨道盒)。由于推拉时摆动幅度过大,时间一长推拉门容易变形,变形后门就无法开启,也就意味着不可修复和无法使用。

5、由于滑动门与墙壁或柜体两侧接触,因此,在接触的位置不要有其它的物件阻挡滑动门的关闭。比如柜体内抽屉的位置要避开推拉门相交处,且要高于底板 至少1cm;折门柜体内的抽屉距侧壁至少15cm此处还要特别注意墙上的电源 开关和插座,若阻挡了滑动门的关闭,应改动开关和插座的位置。

6、无论您做任何材料的地面,都要保证水平,门洞的四壁也要保持水平和垂直。否则门在安装完成后会出现歪斜的现象。可调节的误差不大于10mm。

7、在安装位置请不要安装踢角线,石膏线可安装在壁柜上方的封板上,若门直接到顶则不要安装石膏线。

8、5毫米厚度以下的地毯将所在位置的地毯裁掉直接粘贴下轨。5毫米厚度以上的地毯如安装双轨可直接用螺丝固定在地毯上:如安装单轨则必须将所在位置的地毯裁掉,将地毯处事先放置3-5毫米厚的木条,以便将单轨直接粘贴在上面。

9、木地板与瓷砖的结合处,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阳台与客厅以及卧室和客厅之间,解决办法如下:1、尽量将下轨安装在一种材料上。2、将两种材料中间另加一条与下轨同宽的木板或大理石。厨房部位也可用门槛石。

【以案释法】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包及施工资质的施工人

【案情简介】(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

2016年4月8日,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索秀小区外墙工程及铝合金门窗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包及施工资质的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其中杨某与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2016年7月31日,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又将其中的铝合金门窗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郑某某,郑某某承揽工程后,采取向他人借款垫资的方式进行铝合金门窗施工。

2016年10月29日,工程发包方某某实业公司、拉萨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代表杨某、实际施工人郑某某,三方对郑某某已完成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量进行了确认。2017年9月4日,因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郑某某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继续施工,在西藏索县信访局进行了为期26天的调解。郑某某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基于妥协与杨某签订了《解调协议》,同意工程款按124万元结算。但谁知签订《解调协议》只是杨某的缓兵之计,签完《解调协议》后,工程款分文未付。无奈之下郑某某向西藏索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时由于郑某某资金链断裂且工程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但前期工程垫资的借款已经到期,产生了巨额的利息,且债权人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经将郑某某起诉,执行了其名下财产,查封了其房屋。因此,一审时郑某某申请了缓交诉讼费,并且也没有余钱去聘请律师代理,一审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判决按工程款124万元认定,并且发包方某某实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郑某某不服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的申请,但是缓交申请未获批准,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以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为由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原一审判决生效。由于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书,又没有钱聘请律师,同时被贵州法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无法正常生活。郑某某迫于无奈开始向那曲市、拉萨市有关部门通过信访途径寻求解决。

为了解决郑某某特殊的情况,经那曲市有关部门及领导的批示,那曲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郑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本律师接到该案件援助任务后,前往法院查阅了一审案卷,与受援人郑某某进行了详细的沟通,对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之处。决定向那曲市中级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经过与再审法院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出庭参加庭审。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再审判决撤销了裁定书,改变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工程款由一审法院认定的124万元,改判成2025925.5元,增加80万元左右。同时,发包方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953349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受援人郑某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充分的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现本案即将进入执行程序。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郑某某表如下再审代理意见:

一、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外墙涂料及门窗施工合同》、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是否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但本案中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建设工程的承包及施工资质。郑某某个人更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两项工程均系违法分包,案涉两份分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二、郑某某与杨某在信访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关于对原《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

1、《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的合同主体是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郑某某,杨某并非合同主体。而且,通过庭审也并无证据表明,杨某取得了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授权。因此,合同履行或解除是重大事项,杨某无权决定。故,关于合同的解除应属无效约定。对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也就是合同的相对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即便按《调解协议书》第7条约定,124万元全部支付完毕后自动解除原合同。但时至今日,124万元仍未支付,也不符合约定解除的条件。

3、退一步讲,违法分包的合同既然都无效了,从何谈起解除。合同无效是至始无效,也就无需讨论解除的问题。

三、工程款是否应当按照郑某某与杨某在信访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124万元结算。

1、该调解协议中约定的124万元工程款,是由于郑某某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而妥协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真实的工程结算价款。从庭审的证据可以表明,工程结算款高达200余万元。

2、信访局等多个政府部门组织调解进行了26天,最终才签订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的性质为行政调解,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在诉讼中达成的是司法调解。两者均为公权力调解。与人民调解具有类似之处,甚至行政调解效力要高于人民调解。

从立法角度来看,无论是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都是当事人为了尽早解决矛盾纠纷,对权利状态在一定程度上的妥协和让步而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将这种权利的妥协和让步认定为案件事实,必然会有违案件的真实情况,导致不公平的发生。

综上,实际工程价款不应当按照妥协和让步达成的124万元进行计算,应当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价款进行计算。

四、本案铝合金门窗工程总价款虽未进行最终结算,但可以从人工费进行倒推的方式,进行确认。

1、郑某某提交的工程量确认单,有郑某某、白玉林、杨某、曹文丝确认签字,甲栋(八层)3163.87平方米,乙栋(十层)3513.53平方米。共计:6677.4平方米。

2、通过支付白玉林全部劳务工资32万元,以及每平方米47元单价计算。倒推工程量为320000÷47=6808.5平方米。

3、如果被申请人不认可郑某某与白玉林达成的47元每平米单价,那以2016年西藏地区铝合金门窗人工费定额指导单价计算,该指导单价可以向那曲市城建局进行调取。仍然可以确定工程总量。

五、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付工程款认定。

郑某某认可已经支付的320515元总劳务费,以及7万元工程款。合计:390515元已经收到。剩余工程款均未收到。

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已付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杨某的个人借款、车辆抵顶、虫草款等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与案涉铝合金工程款无关的款项均不能视为已付的工程款。因杨某在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多项工程,并非只有本案一项铝合金工程。如果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本案所涉的铝合金门窗工程款付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误工费不应在工程款中扣减。

由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可知,杨某负责代购原材料。其中由《索县索秀住宅小区材料没收到造成工期延误损失保证书》可知该误工损失由杨某承担。对于误工损失郑某某不存在过错,不应当从郑某某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七、工程款利息的计算。

利息与付款责任同时产生,虽然工程造价尚未结算不能确定具体数额,但应付款数额是客观存在的,应以最终确定的应付款数额从应付款时计算利息。计算时间应当从2016年11月8日开始,因为2016年11月8日是《调解协议书》支付人工费的时间。同时也是工程截止时间。利率按照6%计算。本金以工程欠款计算。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索县人民法院(2018)藏2427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申请人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再审申请人郑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2025925.5元;

三、以上款项被申请人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953349元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四、被申请人杨某不承担责任;

五、驳回再审申请人郑某某的其他再审请求。

【裁判文书】

本院再审认为:

1.根据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可得出,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并没有工程承包的经营权,其与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签的《外墙涂料及门窗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应予纠正。杨某将铝合金门窗制作和安装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自然人郑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也属无效合同,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某为实际施工人,对此认定正确,予以确认。

2.杨某作为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代表与郑某某签订的《铝合金制作安装合同》虽然无效,但郑某某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支持。2016年10月29日,经杨某签字确认,郑某某完成的铝合金门窗工作量为6677.4m2,对此应予确认;杨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其后果应由拉萨市某某采暖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任为发包人虽不是杨某与郑荣所签合同的相对人,但其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郑某某承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业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本院认为该调解协议虽不是在诉讼中形成,但也应属于“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杨某在未如期履行《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价款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认定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价款就是1240000元,郑某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为主张诉求。

4.参照合同约定及杨某与郑某某确认的工程量,郑某某完成工程款数额应为6677.4m2×360元/m2

【案例评析】

1、本案的起因:由于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导致实际施工人利益受到侵害而引发。本案中郑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垫资进行施工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更何况郑某某的工程垫资是来源于民间借贷。一但工程发包方无法及时结算工程款,民间借贷又到期,资金无法周转,资金链断裂,将对实际施工人带来毁灭性打击。

2、本案是否符合援助条件。本案从郑某某的身份来说本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但从实际情况出发,郑某某确实已经达到经济困难标准,而且多次向有关部门寻求解决,已到万般无奈境地。经有关部门领导批示已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3、一审判决确实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之处。(1)案涉工程款按照双方在索县信访局《调解协议》确认的124万元认定明显不妥。郑某某与杨某在信访局的主持下历经了26天的调解,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郑某某是出于解决纠纷平息矛盾而妥协,对自己权利的放弃达成《调解协议》,但诉讼相对方却在庭审中作为对郑某某不利的证据出示,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本案《调解协议》虽不是在诉讼中形成的司法调解,但是由信访局等多个行政机关组织下形成的行政调解,均是公权利调解,从立法角度看均是为了解决纠纷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或妥协。因此,工程款数额不应按照《调解协议》数额进行认定。(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一审庭审中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包方并未举证工程款支付毕完。因此,一审判决那曲地区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结语和建议】

当前建设工程建设中,施工人垫资进行施工现象普遍存在,此种行为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更何况郑某某的工程垫资是来源于民间借贷。一但工程发包方无法及时结算工程款,民间借贷又到期,资金无法周转,资金链断裂,将对实际施工人带来毁灭性打击。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在哪些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

1、行为人犯的是明文规定的过失犯罪的,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4、法律依据:《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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