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飞牌铝合金门窗多少一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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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家航司发布中秋赏月航班,座位选择有讲究2、坐飞机赏月多家航司发布中秋赏月航班,座位选择有讲究3、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时出卖人请求支付货款的裁判规则

多家航司发布中秋赏月航班,座位选择有讲究

又到一年中秋时,多家航司发布赏月航班。

9月14日,记者从春秋航空获悉,9月15日-9月17日春秋航空连续3天开飞200多个班次的中秋赏月航班。南方航空在华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部地区等航线都开始了赏月航班。

想在“赏月航班”上有最佳的观赏效果,座位的选择十分有讲究。不过,春秋航空和南航对记者表示,赏月位置不会影响机票票价。

春秋航空表示,旅客在选座之前,可以参考春秋航空公司给出的赏月选座攻略。即9月15日-9月17日的19:00-20:30期间,由南向北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右侧靠窗(F排),由北向南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左侧靠窗(A排)。20:30-22:00期间,由东向西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左侧靠窗(A排),由西向东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右侧靠窗(F排)。简单一点来说就是:从南往北飞,右侧靠窗;从北往南飞,左侧靠窗;从东往西飞,左侧靠窗;从西往东飞,右侧靠窗。

中秋假期乘机的旅客可以通过春秋航空App、小程序选座服务提前锁定自己中意的赏月专座。

春秋航空赏月航线推荐 受访者供图

南方航空计划于9月14日至18日期间每天19:00至次日凌晨,在超过370条航线上执行近3300班次,助力旅客在万米高空观赏明月。有哪些赏月航班?

华北地区航线,从广州出发的旅客前往华北地区,可选乘CZ3105(广州19:00-22:05北京大兴)航班,由空客A330机型执飞,能带来飞行赏月体验。此外,从深圳出发的旅客还可选乘CZ3155(深圳19:30-22:45北京大兴),从西南出发的旅客可选乘CZ3904(成都双流19:30-22:15北京大兴),前往山西的航班则有CZ3377(广州20:20-23:05太原)等。

华东地区航线,推荐航班CZ3547(广州19:00-21:30上海虹桥),由波音B777机型执飞。此外,还有CZ6997(乌鲁木齐16:30-21:25上海虹桥)和CZ3365(深圳21:00-23:00杭州)等热门航线也是不错的选择。

中南地区航线,重点推荐CZ3504(上海虹桥20:00-22:25广州),由波音787机型执飞。其次推荐CZ3810(温州20:00-22:00广州)航班,由中国商飞“阿娇”ARJ21机型执行。前往长沙的旅客则可以考虑CZ8528(大连18:40-21:30长沙)航班。

西部地区航线,南航西部热门航线主要集中在新疆、青海、四川、云南等地。赏月航班推荐CZ6944(成都天府20:00-23:35乌鲁木齐),由波音B738机型执飞,窗户设计良好,能够提供开阔视野。澎湃新闻记者 陈逸欣

来源: 澎湃新闻

坐飞机赏月多家航司发布中秋赏月航班,座位选择有讲究

又到一年中秋时,多家航司发布赏月航班。

9月1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春秋航空获悉,9月15日-9月17日春秋航空连续3天开飞200多个班次的中秋赏月航班。南方航空在华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部地区等航线都开始了赏月航班。

想在“赏月航班”上有最佳的观赏效果,座位的选择十分有讲究。不过,春秋航空和南航对记者表示,赏月位置不会影响机票票价。

春秋航空表示,旅客在选座之前,可以参考春秋航空公司给出的赏月选座攻略。即9月15日-9月17日的19:00-20:30期间,由南向北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右侧靠窗(F排),由北向南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左侧靠窗(A排)。20:30-22:00期间,由东向西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左侧靠窗(A排),由西向东航向的航班的赏月佳座位于客舱右侧靠窗(F排)。简单一点来说就是:从南往北飞,右侧靠窗;从北往南飞,左侧靠窗;从东往西飞,左侧靠窗;从西往东飞,右侧靠窗。

中秋假期乘机的旅客可以通过春秋航空App、小程序选座服务提前锁定自己中意的赏月专座。

春秋航空赏月航线推荐 受访者供图

南方航空计划于9月14日至18日期间每天19:00至次日凌晨,在超过370条航线上执行近3300班次,助力旅客在万米高空观赏明月。有哪些赏月航班?

华北地区航线,从广州出发的旅客前往华北地区,可选乘CZ3105(广州19:00-22:05北京大兴)航班,由空客A330机型执飞,能带来飞行赏月体验。此外,从深圳出发的旅客还可选乘CZ3155(深圳19:30-22:45北京大兴),从西南出发的旅客可选乘CZ3904(成都双流19:30-22:15北京大兴),前往山西的航班则有CZ3377(广州20:20-23:05太原)等。

华东地区航线,推荐航班CZ3547(广州19:00-21:30上海虹桥),由波音B777机型执飞。此外,还有CZ6997(乌鲁木齐16:30-21:25上海虹桥)和CZ3365(深圳21:00-23:00杭州)等热门航线也是不错的选择。

中南地区航线,重点推荐CZ3504(上海虹桥20:00-22:25广州),由波音787机型执飞。其次推荐CZ3810(温州20:00-22:00广州)航班,由中国商飞“阿娇”ARJ21机型执行。前往长沙的旅客则可以考虑CZ8528(大连18:40-21:30长沙)航班。

西部地区航线,南航西部热门航线主要集中在新疆、青海、四川、云南等地。赏月航班推荐CZ6944(成都天府20:00-23:35乌鲁木齐),由波音B738机型执飞,窗户设计良好,能够提供开阔视野。

买受人拒绝接受货物时出卖人请求支付货款的裁判规则

一、裁判规则

1. 出卖人已完成产品生产情况下,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擅自更换所用产品及拒收货物的行为,明显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买受人应当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

2. 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第三方采购备货的,其已履行了出卖人的法定义务,有权要求买受人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

二、类案检索

1.北京市蓝宝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2)京0115民初6368号

【判决摘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为:......综合本案的证据,可以显示以下事实:西飞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蓝宝公司供应的153块清水混凝土挂板后并未使用,而是于2017年8月1日向蓝宝公司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蓝宝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回函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已对于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西飞公司更换所用产品为仿石材铝板,并向第三人采购铝板后继续施工,于2017年8月20日完成施工,所涉项目于2017年8月28日投入使用;而西飞公司随后于2018年1月起诉蓝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蓝宝公司反诉继续履行,双方的诉讼持续至2020年11月19日;在判决生效后,蓝宝公司多次向西飞公司发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西飞公司均未予以回应。综合上述情况,在蓝宝公司已完成产品生产的情况下,因西飞公司单方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擅自更换所用产品及长期诉讼的原因,导致蓝宝公司已生产出的产品长期存放于仓库中至今无法交付。涉案合同所约定的产品质保期为2年,而仓库中的产品存放时间已至少近3年,在此情况下,即使产品存在裂缝、缺角以及其他与合同约定标准不符的情形,也无法认定系由蓝宝公司的原因所导致。故本院依法认定西飞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接收蓝宝公司尚未交付的货物,并支付货款。对于西飞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及订单并退还已付货款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双方供货合同中对于付款条件的约定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开始按照甲方要求规格、数量进行加工生产(包含挂板表面保护剂涂刷),生产总工期为60天,挂板分批供应,第一批供货时间为乙方收到幕墙分包单位的施工排版图(下料单)后35天,挂板生产完成后甲方支付对应货款的70%,乙方收到货款后安排发货;中途因各种原因调换增加的货物费用,在结算时一并支付;清水混凝土挂板施工验收完成后,支付到总货款的95%;预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西飞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合同及拒收货物的行为,明显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对于蓝宝公司要求西飞公司支付剩余全部货款1172573.6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发票”,故蓝宝公司应先向西飞公司提供剩余货款等额的发票。对于蓝宝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天动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1)京03民终14442号

【判决摘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现陕西航天公司已经按照加压水泵采购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四台加压水泵的生产,且为此购买四台电机,中铁十六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设计变更问题对陕西航天公司进行通知,根据合同性质及履行情况,中铁十六公司应当接收货物并向陕西航天公司支付货款。陕西航天公司要求中铁十六公司支付33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中铁十六公司在本案中不同意接收货物,关于四台加压水泵及四台电机的收货事宜,其可在支付货款后与陕西航天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中铁十六公司应否向陕西航天公司支付案涉货款。中铁十六公司与陕西航天公司签订的加压水泵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需依约履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乙方需根据甲方施工计划,随时将加压水泵运送至甲方指定施工现场。陕西航天公司为证明其已按照案涉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四台加压水泵的生产,提交了生产记录及向案外人购买四台电机的合同等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应认为陕西航天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合同。而中铁十六公司庭审中自认其于2017年底即获知暂不需要案涉水泵的情况,但未有证据证明中铁十六公司就设计变更问题对陕西航天公司进行通知,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陕西航天公司要求中铁十六公司支付33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铁十六公司主张设备在合同之前就加工完毕不符合逻辑,及陕西航天 公司未出示中标通知书等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3.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康耐特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21)京03民终4854号

【判决摘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康保公司提出交换机并非定制产品,康耐特公司可向魏德米勒公司退货。一审法院认为,康耐特公司系依据与康保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要求康保公司支付货款,康耐特公司是否能够退货并非康保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对于未交货的交换机,一审法院认为,康耐特公司依据采购合同备货后,有权要求康保公司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 30%,余款货到现场后月结,由于康保公司与第三方合同取消,康保公司未能继续向康耐特公司发出送货指令,但 2018 年 5 月会议纪要可以显示至少当时康耐特公司已经告知康保公司已到货但未交货的商品名称和数量,且已提出付款要求,康保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 一审法院对康保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始日期进行酌定。康保公司向康耐特公司支付货款,康耐特公司亦应向康保公司交付对应的货物,若不能交付的,应从货款及违约金计算基数中扣除对应的货款金额。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剩余未交付部分的交换机,因双方在涉案采购合同附件中对到货期进行了明确约定,康耐特公司亦根据采购合同进行备货,故有权要求康保公司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现因康保公司与第三方合同取消,康保公司未再向康耐特公司发出具体发货通知,但该项事由并非约定的或者法定的终止履行合同事由,且双方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康耐特公司强调已经向厂家支付了全部货款并要求康保公司先支付部分资金,康保公司亦未明确表示拒绝。现康耐特公司要求继续交付剩余货物并根据货物交付情况要求康保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康耐特公司主张的货物情况认定康耐特公司向康保公司交付清单中的货物并认定康保公司向康耐特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具备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康保公司上诉提出双方在会议纪要中是为了调解双方争议而各自作出让步,以及 75 万元为双方确认的最终款项金额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康耐特公司在双方沟通的会议纪要中提出付款要求,故康保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现其未支付剩余货款,一审法院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认定相应的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6613蒂慕柯金属制品(上海)有限公司与雄邦压铸(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案件案号】(2018)苏0612民初6613号

【判决摘要】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雄邦公司系合同违约方,且本案合同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能履行的情形,其应当继续接收货物并向原告蒂慕柯公司支付货款。具体理由为:首先,被告雄邦公司拒绝指令原告蒂慕柯公司发货,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所负主要合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买受人所负主要合同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如期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蒂慕柯公司已按约向生产商西南铝业公司采购了货物,且原告已提供了西南铝业公司出具的产品质保书,做好了必要的送货准备,应认定其履行了出卖人的法定义务。被告雄邦公司在明知原告蒂慕柯公司已准备好货物,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双方的交易习惯指令原告蒂慕柯公司发货,且在原告蒂慕柯公司多次电子邮件联系并发出律师函后催告发货,仍未指令原告安排发货,显然属于故意拒收货物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其次......本案中,被告雄邦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蒂慕柯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采购货源并做好了交货准备,并多次通过邮件、微信方式及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催促被告雄邦公司提取货物,而被告雄邦公司辩称原告蒂慕柯公司迟延要求履行合同,且已经过了合理履行期限,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由于被告雄邦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故其拒绝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告蒂慕柯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被告雄邦公司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其本案所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蒂慕柯公司负有货物运输义务,其应当将货物交至被告雄邦公司处,若被告雄邦公司拒绝受领货物,原告蒂慕柯公司有权将货物进行提存处理,但被告雄邦公司仍应承担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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