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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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薇 川观新闻记者 任鸿
什么骗局使得受害人非但不报警,反而自觉理亏,心甘情愿自掏腰包?什么公司会规定让客户违约,员工有奖?“套路贷”了解一下!
2020年5月29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的殷金刚、黄翔坤、周小力、谢佳君等27人进行公开宣判。该涉恶团伙成员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获罪受刑,分别被判处十七年六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余万元。
街头斗殴引争端,民警觉察有“猫腻”
2018年1月1日凌晨4时,对绵阳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的民警来说,比新年的欢乐更早到来的是急迫的出警命令。
受害人银某报警称,在八角社区被人抢车,发生聚众持械斗殴。民警赶赴现场后,挡获10余名涉事人员。
在对当事人进行身份核验时, 一个细节让办案民警警觉起来,“恐怕不是一起普通的斗殴事件”。警情记录显示,自2015年以来,其中一方斗殴团伙中的多名涉事人员都有3至5起因汽车抵押贷款纠纷引起的暴力斗殴记录,很有可能涉嫌车辆“套路贷”。
情况上报后,分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对案情认真分析研判,制定了摸排线索、跟踪查证的工作思路,并对数十名受害者进行走访。一层层抽丝剥茧,办案民警的判断逐步得到证实,一个以殷金刚为首的涉恶“套路贷”犯罪团伙逐渐暴露。
连环套路,防不胜防
根据警方查实的消息,殷金刚先后注册了多家打着“车贷”旗号的犯罪公司。首先发布“放贷快、利息低、不抵押车辆”等虚假广告诱骗受害者上门,接着利用受害者想要尽快得到贷款的心态,催促受害者在单方面格式合同上签字。以“中介费”“服务费”“GPS安装费”“保证金”等名义,从被害人处扣除借款,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记录。
一旦被害人“违约”,殷金刚团伙就会迅速采取行动。“违约”条件由殷金刚说了算。比如,一帕萨特车主在自驾旅游后被通知违约条件是“车辆不能开出绵阳城区”,另一车主则因还款当日无法打通殷金刚团伙的电话,无法完成还款,几天后被告知“超出还款日期按违约处理”。
专案组民警介绍,殷金刚团伙还会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拖走“违约车辆”,甚至会采取暴力手段明目张胆抢车,或使用软暴力手段滋扰、威胁借款人及其亲属,继而索取高额违约金。如被害人不支付违约金,就处置扣押或质押车辆,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殷金刚的团伙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其中殷金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婷婷为股东兼财务负责人;赵杨平负责处置“违约”车辆;李越洋负责安装GPS;张力洲负责车辆价格评估、拖车及处理“贷后”业务。这一系列动作,形成了完整的犯罪路径,环环紧扣,让被害人无处可逃。而很多被害人此时甚至意识不到自己被套路,反而觉得是自己没有履行合同条款。
这种犯罪也具有极强的迷惑性,被害人往往自认为是民事纠纷不去报案。这也让犯罪团伙胆子越来越大,犯罪行为愈发恶劣。
“奇葩”公司规定,暴露不良企图
殷金刚团伙虽然披着正规车贷公司的外壳,却无法掩饰他们敲诈勒索的真实目的,其中公司针对员工的一项奖金更是让他们的不良企图昭然若揭。
据了解,公司有一项针对业务员的奖金——“违约奖金”。如果业务员可以做到让客户“违约”,就可以获得这项奖励。这更加印证了殷金刚团伙的目的不在于借款人所还利息,而是要千方百计为借款人创造“违约”条件。
殷金刚团伙还会故意选择容易违约的借款人签约,比如曾在银行贷过款、经济困难、急需用钱,这几类人群都是殷金刚最喜爱的“客户”。
为了迅速侦办殷金刚案,专案组赶赴在办案中也办理过“套路贷”案件的重庆市学习,为同类案件涉黑涉恶定性、被告人犯罪地位认定、犯罪金额认定、量刑幅度等法律问题积累了类案参考和借鉴。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套路贷"的定义作了明确解释: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90后”法官vs“90后”罪犯
以殷金刚为首的犯罪团伙中,大多数为“90后”,该案的承办法官童金蓉也是一位“90后”。同为“90后”,选择了截然不同的人生道路,在法庭的两边对立的情景令人内心五味杂陈。面对误入歧途的同龄人,童金蓉有感慨也有痛惜,但更多的是将系列案件公正审理、正本清源的决心。
2020年5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对殷金刚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所有被告人均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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