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发票样本

文章目录:

1、发票、付款、签字、盖章,合同相对人和签单的认定直接简单可参考2、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看这5种情况3、铝合金门窗的技术规范及选购方法

发票、付款、签字、盖章,合同相对人和签单的认定直接简单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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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龙某租赁中心(乙方)与华某公司(甲方)签订《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承建的位于解放军92919部队1523地块项目建安工程幕墙项目提供吊篮,暂定租赁期间为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7月30日,实际租赁期间为乙方将吊篮装运至安装工地开始安装并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日起至甲方通知乙方拆除之日止;租期每满一个月支付一次,最后一次租金在租赁期满后退场当月支付;甲方不按时支付租赁费应每日按所欠租赁费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损失? 合同还对租金支付标准、安装费用等作了约定? 根据龙某租赁中心提交的高空作业吊篮台班确认单显示,双方共进行了六次确认,分别为:1、2022年1、2、3月份,共计30240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4月8日开票,华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付款;2、2022年4、5月份,共计82720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6月9日开票;3、2022年6月份,共计66028元;4、2022年7月份,共计64812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8月2日开具130840元的发票,华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付款100000元,于2022年9月28日付款113560元,以上款项付清;5、2022年8、9月份,共计121868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10月9日开具125868元的发票,多开了4000元;6、2022年10、11月份共计24428元,龙某租赁中心于2022年11月16日开票? 2022年8月至11月的租赁费华某公司未付? 上述确认单均盖有“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解放军92919部队1523地块项目铝板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项目专用章”,下方写有小字: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签字人员分别为,1、温某某;2、5、6、朱某某;3、4、张某某?

龙某租赁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某公司支付龙某租赁中心租赁费146296元以及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0.03%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华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某公司主张龙某租赁中心的合同相对人系案外人沈某某,但龙某租赁中心、华某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龙某租赁中心向华某公司开具发票,华某公司已支付了部分价款? 华某公司与沈某某之间的内部关系与龙某租赁中心无关,华某公司系案涉租赁合同关系的相对人? 华某公司对龙某租赁中心主张的租赁费有异议,二审认为,前四张确认单确认的金额华某公司已履行,后两张上签字的朱某某在华某公司已付款的第二张确认单上亦有签字,龙某租赁中心开具的发票华某公司已收到并认证,龙某租赁中心虽然多开了4000元发票,但在起诉时已予以扣减,按实际产生的租赁费为准,龙某租赁中心提交的确认单能够作为确认租赁费的依据,故二审对龙某租赁中心主张的租赁费予以确认? 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租赁费支付时间有明确约定,龙某租赁中心的最后一份确认单载明租赁时间至2022年11月3日,根据合同约定,华某公司应于2022年11月底前付清租赁费,龙某租赁中心将2022年12月1日作为违约金的起算点,符合合同约定,二审予以支持?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二审予以调整。龙某租赁中心为该案诉讼支出保全费1270元,系其合理损失,应由华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华某公司支付龙某租赁中心租赁费146296元,并支付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华某公司支付龙某租赁中心财产保全费127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判决后,华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龙某租赁中心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龙某租赁中心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华某公司并不是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对人,本案所涉租金应当由合同实际相对人承担? 本案所涉项目由华某公司承包之后转包给案外人沈某某,由沈某某独立核算、独立经营,所以本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为沈某某? 项目工程中的建筑设备租赁亦是沈某某及旗下管理人员所租赁,在本案中华某公司与龙某租赁中心之间不具有任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华某公司并无与龙某租赁中心订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无就案涉合同的签订有过沟通、洽谈,该合同订立的实际双方为沈某某与龙某租赁中心,而非华某公司? 并且在该合同的履行中,华某公司并未派任何工作人员与龙某租赁中心接触,其结算、对账、付款事宜皆为沈某某与其管理人员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龙某租赁中心向华某公司主张租金的行为突破了合同相对性,故龙某租赁中心主张的租金应当由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实际相对人沈某某承担? 二、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非华某公司的员工,也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无权对外代表华某公司签订确认单? 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非华某公司的员工,华某公司也未给沈某某与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缴纳社保? 上述三人也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无权对外代表华某公司? 一审法院以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在确认单上签字,便认定案涉合同的金额由华某公司承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并且就确认单而言,华某公司并不知情,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也未取得华某公司的授权在确认单上签字,三人签字的行为不能代表华某公司? 对于确认单上的项目专用章,在龙某租赁中心提交的复印件上看不出“专用章”痕迹,是否是事后补盖,该确认单真实性存疑? 况且该章仅为技术资料使用,该专用章上面也印刻了对外签订合同无效的字样,龙某租赁中心明显知悉? 因此该章的使用不能认定为构成表见代理。

龙某租赁中心辩称,首先,双方签订了合同,加盖有公章,而且龙某租赁中心开具了相应的发票,华某公司也支付了部分的款项,因此,合同相对人是华某公司? 其次,华某公司称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均非其员工,但是华某公司在确认单上盖有项目章,能够与签订的合同相印证,并且华某公司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 所以应由华某公司向龙某租赁中心履行相关的付款义务?

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合同相对人问题;二、确认单效力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华某公司与龙某租赁中心签订有《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合同》,华某公司接收了发票,并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华某公司应为案涉合同当事人?

关于争议焦点二,确认单除有温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签字之外,还有华某公司印章,并且华某公司也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此,确认单对华某公司应为有效。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纳税人能否简易征收,看这5种情况

①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因为2017年第11号公告中并没有提到: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的,不属于混合销售,分别核算铝合金门窗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分别适用13%和9%的增值税率。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河南省税务局答复:

问题内容: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主要为建筑工程,包括门窗制作与安装。现我公司为一家地产公司提供铝合金门窗制作及安装服务(门窗为自制),我公司发票如何开具?税率为多少?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2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不属于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您公司销售自制的铝合金门窗,并提供安装服务, 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开具发票,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销售门窗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13%,安装服务适用税率9%。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②我们企业是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可以的。根据2018年第42号公告,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我们企业属于商场,销售外购家用空调并提供安装的,我们分别核算家用空调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请问安装收入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不可以的。商场销售的家用空调不属于机器设备。家用空调属于GB/T 14558-2010的“生活用电器”-“空气调节电器”。跟专用的制冷、空调设备不一样。空调设备属于GB/T 14558-2010的“机械设备”-“空调机组”或者“专用制冷、空调设备”,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机器设备。

42号公告中的机器设备应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商场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不适用42号公告规定,应按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按照企业主业确定税率,适用税率为13%。

④我们企业出租建筑设备,并配备了操作人员,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目前没有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问题的明确。

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福建省税务机关的答复可供参考:

问: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建筑服务,主要土方开挖、场内运输、平整,全部是就地取材,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这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十六、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您企业提供的机械设备费用若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可按照清包工方式申请简易计税。(2017-05-25)

3、请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此类业务能否定义为清包工合同或甲供(出租方供油),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式?

2)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外经证到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能否作为施工方支付的分包款扣减预缴税款,或者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差额征收的扣减额?

答复: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6)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⑤我们企业属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现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请问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复:必须要选择简易计税。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的情况下,一律适用简易计税的政策。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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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的技术规范及选购方法

装修是一件非常繁杂的事情,尤其是去选择材料,对于铝合金门窗的选择大家可能也有些陌生,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它的技术规范以及选购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是国家为了规范相关的施工而专门针对铝合金门窗制定的标准规范,它主要是从铝合金门窗的材质、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和维修保养七个方面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怎样选择合适的铝合金门窗

1、证件齐全

正规厂家生产的金属门合页或者铝合金门窗都是有合法的手续,相关的产品配件证书也是齐全的。这其中包括产品合格报告、性能检测报告、发票等,这些不仅是铝合金门窗的“身份证”,也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2、细节做工

上等的铝合金门窗采用的是优质工艺加工,细节方面基本上都是精密仪器加工的,边缘线条相当整齐。在检查铝合金门窗的细节时候,主要从它的气密性、水密性、抗压抗风性等方面去进行。尤其是气密性,最好的检测方法是用纯色窗帘检测,看看窗子后面的窗帘在起风的时候是不是会动。

3、材质原料

铝合金窗子的材质主要是包括铝跟玻璃。在检查窗子的边框金属时候可以用砂纸磨开一层,观看表里材质是否一致。玻璃的话,则是在稍显昏暗的环境中透过窗子看外面,观察玻璃的透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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