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工程行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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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这样核算可以更省税?2、1月1日起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有调整,这5个税率表下载慢慢看3、混合销售与兼营,财务千万别再搞混了

建筑工程这样核算可以更省税?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我们国家号称“基建狂魔”,几乎每个地方,每时没刻都有工程开工,围绕工程服务的大大小小的服务商很多,是我们经济发展、解决就业的重要支撑。但对于大大小小的工程服务商来说比较苦恼的是税务怎么处理。

今天,我们来探讨“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等于教大家一个“省税”小妙招吧。

1. 问题一: 建筑工程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我们知道建筑行业税务处理很复杂,经常都是销售与服务并存,“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并存。不分开核算交税肯定是不划算的,所以要拆分。但还有没有更省税的办法,我们政策里面还给出了一个更优解,就是“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是3%的税率,如果是正常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为9%,这个税率差别是很大的。那怎么省税呢?

我们政策规定了,一般有三种情形建筑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大家一看,一连串的术语就头痛,包括我自己也头痛。我们来“翻译”一下

(1)什么叫“清包工方式”:

其实就是“包工不包料”,一般是建筑施工工程。

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什么叫“甲供工程”:

其实就是“包装不包卖”,一般是建筑安装工程。

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什么叫“老工程”:

其实就是“营改增”以前的工程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问题二: 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样分开签合同更省税?

纳税人销售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要学会分开签合同,销分别核算,这样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也就是销售机器设备按13%交,安装服务按3%简易计税交(如果原来按建筑服务要按9%交啊)。

简易计税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①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包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学会分开签合同,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②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包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也一样分开签合同,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果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另外,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要按照“其他现代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这个省不了。

栗子:我们接了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向我们采购了电梯等设备。

我们要签订一个电梯等设备的采购合同开具13%的发票。

然后我们再签订劳务安装合同安装这些设备。

这样这个劳务安装合同就可以按3%简易计税了。

有人问,那我这个不是机器设备,是活动板房、铝合金窗、钢结构构件之类的呢?

对不起,现行政策只限定了是机器设备。

分开签合同,活动板房、铝合金窗、钢结构构件销售按13%交,安装服务按9%交。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的讲课就讲到这里。

1月1日起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有调整,这5个税率表下载慢慢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为积极扩大进口,激发进口潜力,优化进口结构,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

为更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降低用药成本,促进新药生产,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

为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和零部件进口,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自动变速箱用液力变矩器和铝阀芯、铌铁、多元件集成电路存储器、大轴胶片原料、光刻胶用分散液、培养基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进贸易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禁止进口环境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固体废物的有关精神,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调整时间相衔接,自2020年1月1日起,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0年我国将继续对原产于23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进一步降税的有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格鲁吉亚、智利、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2020年,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2020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五步降税,同时与此相衔接,相应调整其中部分信息技术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表示,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拓展贸易发展新空间,加快高标准自由贸易区建设;有利于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开创开放合作、包容普惠、共享共赢的国际贸易新局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9〕50号

海关总署:

为优化贸易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将《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印送你署,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

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自2020年1月1日起对859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五步降税(见附表2)。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安排,除此前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协定税率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智利、格鲁吉亚、巴基斯坦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2020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见附表5)。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 除赤道几内亚外,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特惠税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赤道几内亚停止享受零关税特惠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见附表4)。

三、有关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链接」1. 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链接」2.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链接」3. 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链接」4. 出口商品税率表

「链接」5. 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混合销售与兼营,财务千万别再搞混了

翅儿知道,几乎每一家企业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一项业务中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提供安装等服务。

那么如何确定其适用税率呢?首先就要能清楚区分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混合销售与兼营,一直困扰着咱们很多的财务小伙伴。二者看似差不多,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也很难区分界定,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税收概念。今天,翅儿就从政策出发,结合企业实务案例,从3个方面给大家做一个梳理。

一、兼营的理解

咱们先看看兼营的概念:如果一家公司既自产货物,又有提供安装服务的业务,那么就属于兼营。

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是2项业务。即这家公司既可以销售自产的货物,又可以独立提供安装服务。

二、混合销售的理解

再来看看混合销售的概念:混合销售是1项业务,比如买东西送到家,如果没有东西的公司,那么送的这个行为是不会产生的。

三、分析问题

1. 外购:从主业

财税2016年36号文告诉咱们,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

从以上可知,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在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主业,主业是销售,按照13%;主业是提供服务,比如建筑服务则按照9%。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了解,翅儿话不多说,直接上案例:

案例1:销售外购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B企业为门窗安装企业,2020年8月与X公司签订门窗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B公司包工包料,并约定总价款为15万元,假定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来看,B公司的合同应税行为为混合销售行为,虽然B公司合同中约定了包工包料,但B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是门窗安装,即B公司应按照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5/1.09*0.09=1.24万元

案例2: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A企业为门窗生产销售企业,2020年10月与B公司签订门窗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门窗的同时提供安装,并约定总价款为10万元,假定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其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涉税分析: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企业销售自产的门窗应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企业生产门窗主要用于销售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所以应从主业按照销售货物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10/1.13*0.13=1.15万元

通过这两个案例,就可以更加清楚财税2016年36号文的内涵了: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主业,主业是销售,按照13%;主业是提供服务,比如建筑服务按照9%。

2. 自产:按兼营(不论你的主业是建筑行业,还是销售企业)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就还是上面提到的: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情况下,我们要看主业,主业是销售,按照13%;主业是提供服务,比如建筑服务按照9%。

第二,外购或者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块翅儿也有准备相应的案例,大家一起来看下

案例3:销售自产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2019年10月L公司销售自产的5部电梯给Y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L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2号文件中:关于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简易计税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电梯销售属于机器设备,所以同样适用该文件内容。

而按照现行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机器设备销售给甲方后,又交给机器设备销售企业负责安装,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销售企业提供的安装服务也可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元

案例4:销售外购的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E公司为电梯销售企业,2019年8月E公司销售5部电梯给H公司,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电梯销售的同时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200万元,(其中电梯销售款为150万元,安装费50万元),E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次电梯销售业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翅儿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关于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形下又分2种情况:

情况一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那么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确定其适用税目和税率。

若E公司在与H签订销售合同时是总包价,未区分电梯销售款和安装费用,则需要按混合销售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00/1.13*0.13=23.01万元

情况二

纳税人已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若E公司在与H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时电梯款项与安装费用分开签订,即可以将安装部分采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电梯款应缴纳增值税:150/1.13*0.13=17.26万元

安装费用应缴纳增值税:50/1.03*0.03=1.46万

以上就是翅儿关于门窗/电梯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思考,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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