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安了万元品牌窗,家中反而四处漏风?最后问题这样解决2、停产定州一铝合金加工点噪音扰民被处理3、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务问答若干问题及解答方法 (十六)
安了万元品牌窗,家中反而四处漏风?最后问题这样解决
花1万多元专门定制品牌铝合金门窗,安装后却四处漏风,让家中老人受苦受冻。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因铝合金门窗安装不当引发的消费纠纷。
“这窗户漏风,家里冷的和冰窖一样,老人都冻感冒了”。日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反映自己在八里桥市场一家建材商店定制的铝合金窗户漏风,怀疑窗户的质量存在问题。刘女士称,今年夏天她花了13600元定制了窗户,安装的时候天气较热没有多大感觉,但入冬之后才发现这个窗户密封不严,找商家理论的时候,对方坚称自己的窗户没问题,维修了两次问题根本没解决。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来到刘女士家中实地了解情况。当工作人员拿着纸条靠近窗户时,纸条被高高吹起。工作人员拍下现场证据后,随即约谈商家负责人。约谈中,商家负责人出示了门窗的授权文件以及刘女士家这款窗户的产品合格证明,证明这款窗户没有质量问题,不认可刘女士的问题推断。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与该门窗北京地区总代理取得了联系,核实了该商家的授权资质没有问题后,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来到刘女士家对窗户进行检测。经过检测,刘女士家安装的窗户型材为原厂生产的正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问题出在安装过程中,安装人员在窗户内外两侧打上发泡胶后没有在窗框两侧都打上密封胶,致使密封条没能起到密封作用。了解到问题产生的原因后,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再次组织调解,经过三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重新为刘女士定制窗户,并免费安装更换。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认真对待每一个诉求,用心调解每一起纠纷。“我们依托‘接诉即办’平台,实时监测数据变化。对诉求集中的高频、共性问题主动开展专项治理,实现诉求办理和监管执法两手抓。针对突出问题,利用对外政务微博及微信服务平台,每周发布‘接诉即办’市民诉求情况公示,对投诉量多的市场主体予以公示,做好风险预警与消费提示。截至目前,已发布了公示信息35次。”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事务中心主任邬迪表示。
停产定州一铝合金加工点噪音扰民被处理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齐晨光)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定州市铝合金门窗厂噪音扰民 无照经营”的问题。定州市环保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现场检查该厂无环保手续、无治理设施,已对该加工点进行了停产处理。
定州市御墅蓝山售楼部附近有一户人家在门前做铝合金门窗的工作。周围都是居民区,做铝合金门窗时切割机声音严重扰民,周围居民不能正常休息。他们没有任何资质,属于黑作坊,上面查的时侯他们就停几天,等风声过后就又开始了。
定州市环保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经查该加工点2016年开始生产,占地0.4亩,投资10万元,位于御墅蓝山售楼部南行100米,北侧东侧为居民,西侧南侧为耕地,从事塑钢加工业务,主要设备为切割机。现场检查该厂无环保手续,无治理设施,我局联合北城区政府对该加工点进行了停产。
如果您想在《阳光理政》平台反映此类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留言:
1、PC网页留言:
http://yglz.tousu.hebnews.cn/gonggao;
2、微信公众号留言:
阳光理政官方微信主页下方“我有诉求”,河北发布官方微信、河北日报官方微信和河北新闻网官方微信主页下方《阳光理政》专区提交投诉;
3、微信小程序留言:
微信小程序搜索“阳光理政”平台点击“我有诉求”留言。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务问答若干问题及解答方法 (十六)
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对设计失误承担责任设定为“设计失误部分的设计费”,偏重于保护设计方,一旦发生因设计失误导致的损失,该损失往往远远超过设计费,不能补偿建设单位损失。请问:1.能否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设计方的责任,为无效条款?2.如果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又远远大于约定的设计费用,作为设计单位的委托方应该如何处理?
答:1.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先来看看格式条款的定义,关于格式条款是规定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条款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预先拟定的;第二,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第三,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即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或GF-2000-0210)来说,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监制的,所有条款均推荐使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和补充。所以示范文本的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2.发生了问题中所述的情况,作为建设单位虽然不能主张约定的条款无效,但是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来补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准确理解肢解发包?如果是一幢钢结构厂房,发包人把钢结构部分发包给有钢结构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把基础等土建部分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这种发包方式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接发包”吗?在施工总承包的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吗?
答:对于肢解发包是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要准确理解这一条,关键是要界定何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没有界定,也无法界定。要确定何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还是要看工程实践和行业管理。例如,主体结构工程应当由一个单位来完成,不能直接成几部分发包出去。至于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由建设方分别发包出去,是不属于直接发包?我认为不属于直接发包。在我们的建筑工程实务中,经常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别发包,按照建筑工程行业惯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也是可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来进行施工的,由承包地基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地基工程,另一承包人完成地面工程。
但是如果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里所说的主体结构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主体结构,这里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地基工程。作为施工总承包人不能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否则就构成违法分包。
总包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某一部分(如:打桩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这样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铝合金门窗工程属于装修工程不属于主体工程,那么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只是需要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的资质,这是一个问题。打桩工程在实践当中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打桩是主体工程的一个部分,有的人认为打桩不是主体工程的一个部分。我倾向于打桩是主体结构工程的一个部分。至于能否分包,这取决于总承包人有没有基础施工的资质。如果没有资质,那么在承包合同当中约定打桩可以分包的,这个分包也是合法的。只要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是有资质的,而且合同约定这一部分是可以分包的。当然,合同当中如果没有约定,施工单位把打桩工程分包出去,有主体工程分包的嫌疑。因为打桩工程发生问题就会引起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所以,单位工程的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要看具体情况,看它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的这个分包工程也需要讨论的,和主体结构工程有没有关系,法律法规现在没有对这样的问题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最好的方式是在合同里面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只有据理力争,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