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目录:
1、摩天电缆分享铝合金电缆生产有哪些资质要求2、停产定州一铝合金加工点噪音扰民被处理3、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务问答若干问题及解答方法 (十六)
摩天电缆分享铝合金电缆生产有哪些资质要求
摩天电缆分享铝合金电缆生产有哪些资质要求?
什么是资质要求?资质要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格要求和质量要求,总称为资质要求!首先是资格要求!国家有文件首先提出“切实把好电线电缆市场准入关”,其次是“强化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执法”。前者就是指资格、后者就是指质量!铝合金电缆生产企业需要哪些资格要求?按什么质量标准生产和检测呢?
1、ISO质量体系认证。这个认证是对做企业最基本的产品质量认证要求,因此其认证证书也是企业不能忽略的资格文件,该认证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个证书。
2、PCCC认证。PCCC是电能(北京)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简称,成立于2005年11月,是电力行业首家专业认证机构,由于电力电缆不属于CCC认证范围,所以电力电缆实行PCCC认证,目前,PCCC认证被视为电力电缆进入电网系统的强制性认证,等同于电线的CCC认证。需要说明的是,PCCC认证与电线认证不同是按照电缆型号进行认证的,也就表明,电缆认证不是一张证书可以通用所有的电力电缆,认证证书上会标有认证电缆的型号等一些信息。
3、能源局鉴定证书。国家能源局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方向以及国家能源战略布局上分析调控我国铝合金电缆的推广工作,对铝合金电缆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对优秀的生产企业进行鉴定,鉴定合格后颁发《国家级能源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国家级”的含金量非常高,目前全国只有一家企业获得该证书。
4、GB/T31840-2015《额定电缆1-35kV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缆》是铝合金电缆生产和验收的国家标准,该标准2015年7月3日发布,2016年2月1日实施,和普通电力电缆的国家标准GB/T12706-2008相比,增加了六项铝合金特性的强制性检测要求,特别是连接端子的检测要求,这不仅是重视了铝合金电缆的质量,更重视了电气系统的长期稳定和安全。铝合金电缆用户必须要重视这一点!
5、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简称生产许可证。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后,我国开始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生产许可证是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必不可少的资格文件!
6、住建部评估证书。在我国铝合金电缆推行之初,国家住建部为了引导我国铝合金电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优秀的铝合金电缆生产企业开展评估认证工作,树立了一批优秀的企业样板,对客户选购优质的铝合金电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住建部的证书为《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估证书》。
以上第一条到第三条也是铜(铝)电缆必须的资格要求,因此是电力电缆的常规资格要求,第四和第五条是铝合金电缆专属的资格要求,第六条无疑就是铝合金电缆的质量要求了。综合起来,就是铝合金电缆的资质要求!
四川摩天电缆贵州分公司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天利机电城A区23栋1-2-3二号门旁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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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定州一铝合金加工点噪音扰民被处理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齐晨光)近日,河北新闻网网友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反映“定州市铝合金门窗厂噪音扰民 无照经营”的问题。定州市环保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回复表示,现场检查该厂无环保手续、无治理设施,已对该加工点进行了停产处理。
定州市御墅蓝山售楼部附近有一户人家在门前做铝合金门窗的工作。周围都是居民区,做铝合金门窗时切割机声音严重扰民,周围居民不能正常休息。他们没有任何资质,属于黑作坊,上面查的时侯他们就停几天,等风声过后就又开始了。
定州市环保局通过《阳光理政》平台做出的回复:
经查该加工点2016年开始生产,占地0.4亩,投资10万元,位于御墅蓝山售楼部南行100米,北侧东侧为居民,西侧南侧为耕地,从事塑钢加工业务,主要设备为切割机。现场检查该厂无环保手续,无治理设施,我局联合北城区政府对该加工点进行了停产。
如果您想在《阳光理政》平台反映此类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留言:
1、PC网页留言:
http://yglz.tousu.hebnews.cn/gonggao;
2、微信公众号留言:
阳光理政官方微信主页下方“我有诉求”,河北发布官方微信、河北日报官方微信和河北新闻网官方微信主页下方《阳光理政》专区提交投诉;
3、微信小程序留言:
微信小程序搜索“阳光理政”平台点击“我有诉求”留言。
浅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实务问答若干问题及解答方法 (十六)
设计合同标准文本对设计失误承担责任设定为“设计失误部分的设计费”,偏重于保护设计方,一旦发生因设计失误导致的损失,该损失往往远远超过设计费,不能补偿建设单位损失。请问:1.能否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免除了设计方的责任,为无效条款?2.如果不能认定该条款无效,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又远远大于约定的设计费用,作为设计单位的委托方应该如何处理?
答:1.这个问题也是我们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的。先来看看格式条款的定义,关于格式条款是规定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该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格式条款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是预先拟定的;第二,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第三,是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的。即格式条款是由合同的一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设计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9或GF-2000-0210)来说,是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监制的,所有条款均推荐使用,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修改和补充。所以示范文本的条款不属格式条款。
2.发生了问题中所述的情况,作为建设单位虽然不能主张约定的条款无效,但是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来补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如何准确理解肢解发包?如果是一幢钢结构厂房,发包人把钢结构部分发包给有钢结构资质的施工单位?而把基础等土建部分发包给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承建,这种发包方式是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直接发包”吗?在施工总承包的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可以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吗?
答:对于肢解发包是规定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要准确理解这一条,关键是要界定何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没有界定,也无法界定。要确定何为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还是要看工程实践和行业管理。例如,主体结构工程应当由一个单位来完成,不能直接成几部分发包出去。至于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否可以由建设方分别发包出去,是不属于直接发包?我认为不属于直接发包。在我们的建筑工程实务中,经常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分别发包,按照建筑工程行业惯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也是可以分别由不同的单位来进行施工的,由承包地基工程的承包人完成地基工程,另一承包人完成地面工程。
但是如果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里所说的主体结构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主体结构,这里的主体结构应该包括地基工程。作为施工总承包人不能把地基工程分包出去,否则就构成违法分包。
总包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某一部分(如:打桩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这样的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答:我认为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因为铝合金门窗工程属于装修工程不属于主体工程,那么就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只是需要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的资质,这是一个问题。打桩工程在实践当中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打桩是主体工程的一个部分,有的人认为打桩不是主体工程的一个部分。我倾向于打桩是主体结构工程的一个部分。至于能否分包,这取决于总承包人有没有基础施工的资质。如果没有资质,那么在承包合同当中约定打桩可以分包的,这个分包也是合法的。只要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单位是有资质的,而且合同约定这一部分是可以分包的。当然,合同当中如果没有约定,施工单位把打桩工程分包出去,有主体工程分包的嫌疑。因为打桩工程发生问题就会引起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所以,单位工程的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要看具体情况,看它是否属于主体结构工程的一个部分。比如说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的这个分包工程也需要讨论的,和主体结构工程有没有关系,法律法规现在没有对这样的问题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最好的方式是在合同里面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只有据理力争,由法官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