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店经营范围

文章目录:

1、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受处罚2、15款建筑门窗抽检不合格,涉及东莞市雄昊门业有限公司等3、多部门联合取缔谢塘两处无照铝合金门窗经营点

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受处罚

湖北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关于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政处罚信息,内容如下:

当 事 人: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797652361

住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街道王圣大道xxx号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 册 日 期:2008年09月23日

被委托人:刘**

身份证号码 :420221xxxxxxxxxxxx

经 营 范 围:生产销售铜铝合金型材及相关配件;废旧铝金属收购。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抽检不合格报告,报告中的产品是黄石佳美铝业生产、销售的铝合金装饰型材【规格型号:JN-53光企 6063-T5.1.6mm(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被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见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规格型号:JN-53光企 6063-T5.1.6mm(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该单位负责人提供该单位相关资质及买卖合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刘江华进行询问调查,被委托人刘江华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月30日,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定制生产并销售给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一批铝合金装饰型材【规格型号:JN-53光企 6063-T5.1.6mm(生产日期:2023年3月31日)】,在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该批次铝合金装饰型材检验项目中的化学成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后立即向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去函召回不合格产品,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收到函后回复该批次产品已经使用完毕,无法召回。该批次产品共生产销售161kg,从中获取利润为322元,该产品销售单价为23.5元/kg,货值金额共计378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的书证。

证据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执法查处移送书》(编号:市抽2023-17)1份(含相关材料),《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案件来源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等情况的书证。

证据三:《买卖合同》1份、《询问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发货单》1份、《计量单》1份、黄石市佳美铝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产品召回函》1份、醴陵金正鑫门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数量、货值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证据四:当事人“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证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为首次违法的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4〕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三十九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积极整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查询该当事人为首次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首次违法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铝合金装饰型材)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行政法律责任,鉴于当事人已将不合格产品销售无法没收,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891.75元;2、没收违法所得322元;上述罚没共计:2213.75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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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款建筑门窗抽检不合格,涉及东莞市雄昊门业有限公司等

新京报讯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日前发布建筑门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告,本次抽查发现15款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耐火性能、铝合金型材基材壁厚、启闭力、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抗扭曲变形性能、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厚度。其中,耐火性能为安全项目。

具体来看,标称东莞市雄昊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钢质隔热防火门(规格型号为GFM-1124-d5A1.00(乙级)-1,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6)“耐火性能”项目抽检不合格;标称佛山市镱勋铝窗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批次镱勋铝合金推拉窗(规格型号为800*600mm,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7-04)“水密性能、气密性能、抗扭曲变形性能”项目抽检不合格。

据悉,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做好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严禁生产销售;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明确整改要求,严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组织复查;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涉嫌假冒的、无证生产的,通过现场检查、询问情况、查阅合同发票等方式调查取证,查清违法事实,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置,并跟踪抽查和实施重点监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督促生产(销售)单位对不合格产品涉及安全(项目)开展缺陷调查,构成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

编辑 郑明珠

校对 陈荻雁

多部门联合取缔谢塘两处无照铝合金门窗经营点

2018-10-25 09:55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通讯员 许锡琴

10月22日上午,谢塘市场监管所联合谢塘镇政府、公安等部门单位开展集中整治行动,依法取缔辖区内两家无照铝合金门窗经营点。

今年9月份,该所在配合当地政府联合整治边沥线行动中,发现在谢塘镇谢家塘村口有两家铝合金门窗经营点涉嫌无照经营。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活动,并采取强烈的抵抗手段。10月22日,由谢塘所牵头,联合镇、村、公安、行政执法等对这两家无照经营的合金门窗加工点依法进行取缔。行动分工有序,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督查和教育沟通工作,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指导清理场地。行动持续7个小时,最终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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