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执法(35)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经制止,自行恢复原状,未造成后果的:可处200元罚款。
情节较重: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10000元以下的;
2、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以外的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没造成其他后果的。
可处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
1、损坏公路附属设施10000元以上的;
2、擅自移动、涂改公路安全设施、公路防护设施,影响公路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没造成其他后果的:可处5000元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处30000元罚款。
轻微免罚: 违法行为首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被发现、首次在执法管理系统中被记载;移动公路设施能及时恢复原状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或者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轻微,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全的:轻微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