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号—72号参阅要点北京金网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1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请求权的性质确定管辖法院。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2号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参阅要点

被告人仅因“肇事后逃逸”情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由此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该“肇事后逃逸”行为不应再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3号蔡某某虐待儿童案

参阅要点

因虐待造成重伤后果的,在不能够明确认定造成重伤后果的具体伤害行为的情况下,应结合被告人的主观心态,认定重伤后果系虐待过程中日积月累的结果,以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一罪定罪处罚。

京法院参阅案例4号北京佑胜建筑物机械拆除有限公司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格式合同中有关“按责赔付”的约定,属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5号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网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参阅要点

在专利申请日前,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案件的判决书中披露的技术内容属于在出版物上公开的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上述技术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6号易世伦等六人诉北京市昌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参阅要点

查处违法建设属于城管部门法定职责的,当事人提起的排除妨碍民事诉讼,不构成城管部门拒绝履行、拖延或中止履行查处职责的正当理由。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8号霍某诉北京寰龙世纪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参阅要点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9号田乃军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宣武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主张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应为被保险人向第三者履行了赔偿义务日。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0号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武运平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参阅要点

商标异议复审中,对于超过复审请求范围的答辩事项,如果属于商标异议裁定审查范围内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予以审查。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1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参阅要点

数额犯中,行为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罚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时,应当先对未遂部分作出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择一重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2号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参阅要点

劳动者与多家公司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在其中一家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双重劳动关系”对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产生影响。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3号宋某诉杨槐祥、北京宏洲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自辅助器具确定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受害人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当上述确定的赔偿期限短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时,按照更换周期确定赔偿期限。此后再发生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处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4号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参阅要点

国内当事人将其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约定提请外国仲裁机构仲裁的,相关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外国仲裁机构已作出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对于申请人要求承认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5号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参阅要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专利申请驳回复审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以避免审级损失、遵循当事人请求为基本原则,以依职权审查为例外,不应任意超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进行审查,并且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适用应当严格进行限定。

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6号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参阅要点

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反悔,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赠与的,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7号高某诉罗某离婚纠纷案

参阅要点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只有一套共有住房,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如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生活需要、房屋结构等因素就房屋使用问题作出处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8号孙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参阅要点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共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并不因是否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而影响其效力。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19号陈某某诉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参阅要点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但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离婚时出资人子女一方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不动产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公平分割。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0号段某甲、段某乙诉段某丙、段某丁、段某戊、段己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

参阅要点

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订立遗嘱,一方书写遗嘱内容并由双方签名确认的,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的处分,应认定双方所立遗嘱合法有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有关代书遗嘱的规定。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1号孙某诉洪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股东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2号陈某诉武汉艾德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参阅要点

用人单位使用格式条款与劳动者签订管辖协议,约定劳动争议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造成劳动者诉讼明显不便利,劳动者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3号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宣告王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参阅要点

特别程序案件中的当事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受理特别程序案件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但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如经审查发现受理的特别程序案件确实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4号安国市金泰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参阅要点

商标行政机关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对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参照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5号邵某诉贾某、杨某、北京娜多姿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九五五一八营销服务部、北京骏马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如驾驶人因本人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击,致其脱离本车又与本车接触受到二次伤害的,该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6号黄某诉任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入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7号来某诉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8号郭某诉贺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在具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29号宫效伟诉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朝阳第三十分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1.消费者应提供购物凭证等证据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购物凭证上的商品信息不具体、指向对象不明确,经营者主张诉争食品并非买卖关系的标的物,则由经营者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经营者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法院应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诉争食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2.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并未造成消费者实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0号龙艳诉河北聚精采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产日期惩罚性赔偿

参阅要点

经营者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而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以及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无法确定质量保证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均可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1号周悟权诉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精品超市有限公司安贞桥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进口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已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行政许可,但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口食品经营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如实记录义务的,应认定其实施了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进口食品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2号沈凯诉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惠新西街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食品生产者实际采用的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推荐性标准,但在食品标签上仅标注了国家标准,未标注行业推荐性标准,该标签瑕疵既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消费者以此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3号纳帕河谷酿酒人协会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浙江中商投资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参阅要点

将地理标志中的显著识别部分作为普通商标的构成要素,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使用该普通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注册的情形。

普通商品商标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当依照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4号北京万象博众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不予受理上诉案

参阅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包括网络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网络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住所地与案件无实际关联性,不宜确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不应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连接点。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5号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

1.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对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保护。文学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整体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侵害著作权行为的认定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思路,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以采用抽象分离法或整体观感法。判断文学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两种方法结合使用,同时需要排除合理借鉴的情形。

3.停止侵害是侵害著作权诉讼中基本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的情形应当予以严格限制,是否对权利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予以限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侵权人的市场获利是否主要基于对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权利人的主观意图和侵权人的实际状况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6号王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参阅要点

1.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计算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电子数据;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财产并出售牟利的行为,宜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等情节无法直接确定时,可结合被告人的口供、勘验笔录、登陆系统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违法所得的合理区间,以判断犯罪情节是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7号彭波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参阅要点

对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进行量刑时,不宜将淫秽作品各个部分的点击数简单累加得出的被点击数量作为量刑依据;而应把淫秽作品作为整体看待,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采用恰当的计算方式。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8号葛长生与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

1.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根据英雄烈士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英雄烈士在历史上发挥的作用,可以将其事迹和精神认定为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因而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不仅侵害英雄烈士个人的名誉及荣誉,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行为人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撰写文章、细节考据、观点争鸣等形式对英雄烈士英勇抗敌的事实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进行质疑和否定,该行为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特征,应当认定其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和荣誉。行为人以言论自由作为其侵权责任之抗辩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39

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诉白某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合同违约方在一审中主张不构成违约,但未提出违约金过高抗辩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释明。若一审法院未释明但判决被告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释明并改判。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0号北京利多亚科技有限公司诉紫衡阳光低碳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违约方在一审中经法院释明后明确表示不要求调整违约金,但宣判后又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1号陈某诉北京合生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违约方在一审中认可守约方提出的违约事实及违约金,法院据此做出裁判后,其在二审中又要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违约方能够证明存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等情形的除外。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2号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一审中违约方未答辩、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在二审中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情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3号莫某诉张某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举证证明责任。当违约方履行了相应的证明义务,法院认定其减少违约金的请求具有一定合理性时,若守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4号丁某诉种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出让人继续经营目标公司,因买受方违约致使股权未能转让,出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履行期间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失”。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5号刘某诉北京益高安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参阅要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如果劳动者提出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并申请酌减,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离职时的工作岗位及收入水平、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及其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否在事实上限制或排除劳动者合同解除权等多方面因素,认定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予以减少的幅度。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6号北京隆昌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诉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违约方为解除对己方财产的保全措施,在诉讼中签订和解协议并承诺高额违约金,在己方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后违约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违约方在和解协议违约金纠纷诉讼中申请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7号北京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时点• 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

参阅要点

业主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业主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业主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后,业主委员会仍主张决议程序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应负担证明程序合法的举证证明责任。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8号北京恒远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

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行使知情权时,请求公布、查阅的资料应当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形成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过程性资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能够证明这些资料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的除外。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9号王某等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

业主行使知情权应当以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为限。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其他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等个人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业主能够证明这些资料与业主共有权及管理权密切相关的除外。

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3号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参阅要点

1.无症状感染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主体不适格的抗辩事由。行为人有疫区旅居史,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一般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症状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4号刘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参阅要点

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判断,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标准。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或者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5号孙某某、蒋某诈骗案

参阅要点

行为人假借新冠肺炎疫情实施诈骗,虽系未遂,但侵害对象不特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基本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6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参阅要点

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案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消力池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57号黄某某等诉赵某名誉权纠纷案

参阅要点

1.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6号孙某某诉某国际贸易公司、某石油销售公司劳动争议案

参阅要点

1.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到另一用人单位工作,各方对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归属、委派性质及期限均无约定,劳动者为接收单位提供劳动,由接收单位进行管理、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不存在对劳动者不利的情形下,可以认定劳动者与接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2.认定劳动者与接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接收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原派出单位、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该行为可认定为接收单位解除与劳动者之劳动关系。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7号聂某某诉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参阅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能仅凭合同名称认定,而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综合认定。

书面劳动合同不限于规范的格式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具备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内容的书面文件亦可以认定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8号北京某信息科技公司诉马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案

参阅要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同时,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产生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该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69号债务加入的法律关系认定——北京某通信公司诉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通过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约定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且综合案件事实不能证明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债务或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债权人请求第三人在其自愿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0号“合同僵局”的处理规则——北京某旅游公司诉北京某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参阅要点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策发生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且当事人如果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进行调整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亦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主张按照情势变更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当事人签订长期性具有合作性质的合同,违约方在履行过程中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守约方不同意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丧失合作可能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决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由该方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1号刘某起与刘某海、刘某霞、刘某华遗嘱继承纠纷案

参阅要点:

1.打印遗嘱是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无论是由遗嘱人本人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均应认定为打印遗嘱,而不能因为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自书遗嘱或者代书遗嘱。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72号王某诉西某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北京法院

参阅要点

当事人在个人住所附近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方便生活、维护安全所必需,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出于个人利益,未经特定相邻方同意,安装将相邻方唯一日常通行使用的通道纳入摄录范围的监控设备,摄录留存他人个人行程信息,相邻方以侵犯个人信息、隐私权主张侵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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