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大修各类型住房时,银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应符合的条件: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银行有关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
1、有合法的身份;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5、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
6、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
7、符合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借款条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管理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共同管理,双方按组合贷款的比例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
2、借款人在银行开设一个用于还贷的存款账户,每月20日前存足当月的应还款数额,由银行分别扣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本息;
3、贷款出现逾期(未按约定时间还款)时,由双方共同催收;
4、当借款人申请提前还贷款时,应按照申请当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余额比例,分别提前还款。
注意:不得单独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5、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银行依法处置抵押物,双方按贷款比例受偿和承担费用。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办理时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件);
(2)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及批准文件;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风险,需谨慎:
当组合贷款出现风险时,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向保证人求偿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然后再偿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的本息。